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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一小区公共绿地被住户私占?最新回应→

来源:吉屋网   2024-06-05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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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空间是居住小区重要的环境配套设施建设,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但是一部分公共绿地,会被业主圈占起来成为“私人领地”。

近日,有群众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映大理中梁壹号院公共绿地遭到破坏。该问题的办理情况已在第十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中公布。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太和街道中梁壹号院公共绿化地被捆绑销售,草坪灌木被住户铲除后硬化做成自家院子,破坏环境 。

调查核实情况:1.经查阅该小区购房销售合同,未见捆绑销售事项,经走访部分业主,均表示购房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可以赠送院子,但未能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不能排除捆绑销售嫌疑。2.经排查,小区共有69户业主有侵占、硬化公共绿地的行为,侵占面积约790平方米。

是否实属:部分属实

办结目标:依法查处非法侵占绿地行为,排查捆绑销售行为,推进常态化监督检查。

办理和整改情况:1.加强对中梁壹号院三期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查捆绑销售口头承诺行为。2.向开发商和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物业对一楼住户侵占绿地的情况全面调查登记,责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开发商限期督促业主自行整改,恢复绿地。3.综合执法、住建等部门对该小区业主侵占绿地的情况全面调查登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绿地原状。

大理中梁壹号院

业主侵占公共绿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业绩,在销售时向购房者宣传公共绿化面积可以使用,尤其是一楼房屋四周的绿地(此类情况一般没有合同约定);二是一楼的业主为了把门前绿化面积变成“私人领地”,采取“篱笆政策”,一步步扩张地盘,蚕食了公共绿地;三是业主私自破坏公共绿地,毁绿种菜种花,或者硬化绿地搭建院子、用于停放车辆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业主“专有部分”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只有明确属于个人所有的绿地才能认定为私有,否则小区内的绿地应由全体业主共有,不得随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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